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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一步做好浦江县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的实施办法

admin 发表于2016/11/22 15:55:37

为促进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发展,根据《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》(浦政发〔201614号)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认定条件

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园区、科技孵化器(以下简称园区)可认定为“浦江县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”。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。

1.依法成立,具备可自主支配的经营场地(租用场地的,自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)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,水、电、消防、通讯、互联网等配套设施健全。

2.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,大学生创业企业数20家以上,带动就业150人以上。

3.大学生创业企业一年存活率80%以上,3年存活率60%以上;

4.创业企业(项目)进入、退出园区评审办法等管理制度完善,园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服务措施到位。

5.有专职管理和创业指导团队,能有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,台帐资料健全,大学生创业企业满意度较高。

二、认定程序

(一)受理申报

受理单位:县就业处,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:

1.《浦江县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表》(附件1);

2.园区建设批准文件、场地面积证明材料,场地租用的还应提供租用协议;

3.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汇总名册以及企业、创办者相关证明资料(毕业证书、身份证、营业执照),带动就业人员名册(附身份证号);

4.与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入驻协议;

5.园区管理制度和配套服务措施相关材料;

6.园区管理机构和服务团队名册。

(二)评估认定

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,相关单位配合,以实地审验评估方式组织认定。

符合条件的,认定为县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,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文并授牌。

三、补贴发放

经评估认定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,评为县级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,评为市级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(与青创工场一次性资助政策为同类政策,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)

四、其他

1.大学生创业示范创业基地每两年复评一次,复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,5年内不得申报认定。

2.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相关业务指导,落实扶持政策,提供支持服务。

3.各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加强对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指导,推动其规范发展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

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江县财政局

2016年111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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